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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警方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为确保广大市民群众和谐安居,进一步筑牢首都社会面治安防控基础,@平安北京通州 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于近日依法依规处罚了两名存在违规出租行为的房屋出租人。
案例一:10月24日,通州公安分局马驹桥派出所在马驹桥镇三街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景某集中出租多间住房且未建立房屋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且未履行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等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不符合集中出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景某限期改正,并给予其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二:10月27日,通州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在通州区新华西街42号院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张某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来源:怀柔网警,转载请注明出处!
【通州警方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阅读量 |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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