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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作案累计158.5元 #3未成年多次暴力强拿学生钱财获刑#】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入库案例,其中“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值得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钱财7起,得赃款158.50元;其中李某甲、李某乙参与作案7起,得赃款158.50元;王某某参与作案5起,得赃款76.5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57元已退归被害人,其余均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均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的强度看,三被告人共作案7次,其中有2次采用持凶器(匕首)威逼的方式作案,其余几次均未持凶器,而采用威胁、恐吓,或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作案,均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可以认定为轻微暴力;从强抢的数额看,三被告人7次作案累计强抢158.5元,数额较小,可以认定为强抢少量财物。故对三被告人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从主观方面看,三被告人具有寻衅动机。从作案时间、地点看,本案7次作案中有3次发生在白天,7次作案均发生在校园周边,且有4次选择在同一地点作案;从作案对象看,7次作案对象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其中5次作案对象是同一中学的学生,被害人的未成年学生身份意味着其不可能携带数额较大的财物;从客观行为表现看,被告人强抢陈某某时在未搜到财物后,还对陈某某拳打脚踢后才离开现场。以上均反映出被告人并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而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寻求精神刺激、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7次实施、被告人王某某5次实施向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校园周边的社会秩序,属于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案李某丙参与作案1次,同案杜某某参与作案2次,二人寻衅滋事行为均不足3次,尚不属于“情节严重”,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多次强拿硬要学生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且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均予以从轻处罚。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红星新闻)来源:怀柔网警,转载请注明出处!
【7次作案累计158.5元 #3未成年多次暴力强拿学生钱财获刑#】
阅读量 |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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