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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必登记,一定要牢记!】案例一:近日,@平安北京平谷 夏各庄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东杨某将房屋对外出租,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杨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近日,渔阳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东夏某将房屋对外出租,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夏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近日,滨河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东张某将房屋对外出租,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张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登记的治安责任。来源:怀柔网警,转载请注明出处!
【租房必登记,一定要牢记!】
阅读量 |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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