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警方依法查处多起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案件】

 阅读量 | 时间:2025年05月28日 17:25

【石景山警方依法查处多起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案件】为进一步消除治安风险隐患,@平安北京石景山 持续加强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

案例一
鲁谷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李某某未获公安机关许可,以日租房的方式进行旅店业经营。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老山派出所民警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刘某明知房屋门锁缺损,没有及时整改,存在较为严重的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刘某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
五里坨派出所辖区内,房屋出租人杨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杨某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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