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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下河1人溺亡家长起诉索赔71万#】当一个孩子不幸溺水身亡,其他的未成年同行伙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16岁的小白和16岁的小林、14岁的小美相约一起去河边摸鱼虾。小白和小林先下了河,小白不熟悉水性,不慎滑落深水区。小林赶紧救助,却没有救起小白。小林立刻上岸,呼叫路人帮忙,小美也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小白还是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的小白父母将相约玩耍的小林、小美以及他们的父母一同告上法庭。小白的父母认为,小林在下水之前没有询问小白是否会游泳,也没有阻止小白下水,下水后小白瞬间滑落深水区,小林没有尽力救助,才致小白死亡。小美也没有尽到提醒带好安全设施注意安全的义务。故要求小林、小美及其父母共同对小白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7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相约同行的玩伴并不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其次,小白与被告小林、小美之间系年龄相仿的同学及同村伙伴关系,三人结伴至自然水道边玩耍系出于情谊行为,并无明显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最后,小林在小白发生危险后已试图营救但未果,小美在岸上已利用地势优势及时告知小林小白的位置所在,并在与小林沟通后第一时间报警。事发时,被告小林、小美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状况时自保尚有不足,更没有能力将小白从河流深处成功救出。该二人在事发后的表现符合其年龄水平,不应再苛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同伴救助义务。综上,松江法院判决小林、小美及其父母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上观新闻)来源:怀柔网警,转载请注明出处!
【#3未成年下河1人溺亡家长起诉索赔71万#】
阅读量 |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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