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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微普法# 【每日学“典”: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 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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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典”: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 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
阅读量 |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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