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别再傻傻分不清!】

 阅读量 |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14:47

#法治课堂#【“定金”“订金”,别再傻傻分不清!】“这房子万一我不想租了,那钱您可得退给我。”“那可不行,这合同您签完了,上面写的可是'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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